各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镇属各单位:
现将《横栏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镇农业农村局反映。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7日
横栏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范交易风险,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落实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委农工办〔2021〕81号)、《中山市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流程指导意见(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以及统一市场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使用和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5.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9.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10.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
1.包括但不限于将集体资产进行发包、租赁、拍卖、出让、转让或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以及工程发包、招标,货物、服务采购等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
2.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为宗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按照“应上尽上”的要求,通过中山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监管一体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进行交易,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1)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2)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3)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未经相关民主决策程序的;
(4)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农业农村局的指导和监管。
二、交易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推进交易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交易方案时,应根据项目需求或标的物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名资质、资格要求或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一)合理确定底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的底价,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首次交易底价一般不低于评估结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转让或重大投资、合作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程项目估算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中介预算书。
(二)规范合同期限。农用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耕地、鱼塘、花地等的流转,应根据生产用途不同以及可预见的发展规划确定合同期限。物业厂房、市场及非农用地合同,应根据租赁用途、生产经营项目及建设投资的发展需要确定合同期限。
1.农用地流转期限一般为3-5年,鱼塘一般不超过5年,年生作物(如花卉、绿化苗木)种植用地一般不超过10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优质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及花卉苗木种植等资金、技术密集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经集体民主决策后,合同期限可适当延长。如流转期超过上述年限或规模经营、连片开发50亩以上的农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相关材料说明原因,镇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发包。
2.非农用地如工业用地的出租,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发展需要和有利于维护农村集体利益考虑,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但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涉及厂房物业、商铺、农贸市场档位的发包、租赁等,合同期限一般以2-5年为宜;对于投资较大、预订性的特殊厂房、租赁面积较大的客户可适当延长租期;对于污染严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应当不予出租或续租。
4.涉及工程建筑、物业维修、承揽等经济事项的,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情况而定,建议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借款、供水供电、委托代理等经济事项的,合同限期一般不超过5年。
5.涉及“三旧”改造、“政府储备用地”等土地临时租赁,应当与承租人公开协商,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后,签订不定期临时租赁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临时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适当延长临时租赁合同期限。
6.对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合作开发形式进行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三)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1.投标保证金(竞投保证金):资产出租、发包类:竞投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的总额的2%;出让、转让交易按底价 2%计算。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
2.风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明确“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租赁合同中应约定承租方按一定时限或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合同年租金的30%,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
3.租金递增机制:合同期限超过一定年限的,建议在合同中设定租金递增条款,一般租金每3-5年有适当的递增。
(四)执行民主决策制度
1.尊重我镇各村(社区)实行集体经济村级统一核算后大部分的村(社区)仍按村、组分账结算的实际,实行村级和组级资产项目分类表决。若各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对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已作出具体规定的,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执行,有关章程须报镇农业农村局备案;若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参照以下指导规则执行:
(1)村级项目的民主决策规则。
(2)组级项目的民主决策规则。
(3)财政配套或奖补的项目。
村党委牵头根据相关文件、纪要的要求结合本村实际需要进行充分酝酿项目方案后,100万元(含)以下项目召开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会议进行表决,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召开村(社区)班子成员扩大会议进行表决。
2.民主表决的事项
提交表决的交易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农业土地发包、经营性土地出租、物业租赁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租赁年限、起止时间;租赁用途;交易方式;交易底价及其下调规则;每次增价幅度;租赁期间租金递增规则;交易保证金;违约责任;其它事项。
(2)物业抵押、出售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违约责任;其它事项。
(3)物业拍卖、出让、转让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底价及其下调规则;公开增价值;交易保证金;违约责任;其它事项。
(4)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项目规模;交易上限价及其上调规则;交易方式;每次降价幅度(公开竞价才需);交易保证金;投标人资质要求;项目建设主要要求;违约责任;其它事项。
(5)货物采购项目:项目名称;货物的数量;交易上限价及其上调规则;交易方式;每次降价幅度(公开竞价才需);交易保证金;投标人资质要求;货物的型号、规格等具体要求;违约责任;其它事项。
(6)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易上限价及其上调规则;交易方式;公开降价值(公开竞价才需);交易保证金;投标人资质要求;服务的主要需求;违约责任;其它事项。
3.为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当年度计划实施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所有或多个村级资产交易项目初步方案集中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的项目其具体交易事项分别由村(社区)班子成员会议或村(社区)班子成员扩大会议另行表决确定;将当年度计划实施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的所有或多个组级资产交易项目初步方案集中提交成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的项目其具体交易事项由成员代表会议另行表决确定。
(五)民主监督交易
1.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与三资项目相关的各类会议活动,主要监督村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
2.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村、组两级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
3.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村、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交易类型及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属于农村人居环境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等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选择交易方式,没有相关文件要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根据交易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分为收入类项目和支出类项目,其中支出类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服务、货物采购项目。各类型项目一般按以下交易方式进行:
(一)收入类项目。包括集体资产进行发包、租赁、拍卖、出让、转让或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资产交易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价、简易挂牌交易、续约交易、公开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1.公开竞价交易:指集体资产通过竞投人竞争性报价的形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交易方式。一般通过市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竞价,按照市一体化平台的竞投规则和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简易挂牌交易:指经至少一轮公开网上竞投后仍无人报名、竞投人均未出价的情况下,采取以公开竞投的底价进行挂牌,挂牌期间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的交易方式。挂牌交易具体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3.续约交易: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信誉良好的原承租方原则上在原合同到期前12个月内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约申请,经“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可按要求进行续约交易。已续约的合同不再进行续约,再次续约期限累计不超过20年。续约租金参照最新周边招租市场价或在原合同最后一期租金基础上有所增加,增幅不少于10%进行续约。
(1)规模以上或纳入市龙头企业:经我镇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并纳入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但承诺在续约1—3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已纳入市龙头企业;资产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来源(占经营总收50%以上)的企业。
(2)持续经营:在原租赁期内不改变标的用途且持续经营已达5年以上的工业物业、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或原合同最后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商服物业。原合同为土地出租,承租方自建物业且一直自主经营使用达5年以上,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无偿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认定为持续经营。
(3)土地临时租赁:承包人经营信誉良好,租金缴纳及时且经营场地上存在大量不宜在合同结束日前移走作物的;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产业规划、开发的;涉及“三旧”改造、“政府储备用地”等土地临时租赁的。
4.小额简易交易:指合同期限在一年内、合同金额低于5000元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可通过简化交易程序达成交易。小额简易交易流程指引:民主决策-一体化平台提交交易申请-镇审核发布交易公告-线下报名、缴纳保证金-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
5.公开招标:参照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6.公开协商:公开协商包括公开遴选和定向协商。公开遴选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包括发布遴选公告、接受报名、考察、评审、成交结果公示等环节,最终选择最优合作方。定向协商就是与特定意向人定向协商达成交易。经“四议两公开”议事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可按要求进行公开协商。公开协商的交易项目租金单价不低于同期周边同类型资产的平均价格,集体资产有分类指导或评估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定向协商方式交易:
(1)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级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含国企央企,省属、市属、镇属企业)的交易项目,本村(社区)范围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间的交易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或民生的项目:主要包括用于公办的生活生产供水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养老系统、文化教育系统、邮电通讯系统等项目。
(3)在同一村(社区)辖区内租用集体物业5000平方米以上或租用集体土地自建物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已租用5年以上的企业,因增资扩产或企业配套扩建需要租用、新建物业的项目。
(4)具有市级或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经我镇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并纳入统计库的规模以上企业。
(5)符合各级政府产业规划导向政策或连片开发的项目;符合村镇推进低效工业园区改造升级(“工改”)的项目;需要招商引资或重点投资的项目,包括直接由镇政府招商的或者按照镇政府招商标准招商的。
(6)属于村(社区)长租合同、问题合同、非法土地转让等历史遗留行为及维护农村稳定等特殊情况的,适宜通过有效协商解决处理的项目。
(7)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的其他需采用定向协商方式的项目。
除公开竞价、简易挂牌、续约、小额简易交易、公开招标以及定向协商交易方式外,仍无法满足项目交易需求的,可选用公开遴选方式进行交易。公开协商流程指引:民主决策-立项申请-镇农业农村局审核-发布遴选(定向)公告-组织遴选(协商)-成交结果公示-签订合同-发布成交公告。
(二)第一支出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价、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邀请报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
1.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公开邀请报价:指采用一次平均价法或最低价法确定施工单位。
3.竞争性磋商:指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镇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可采用此方式。
4.工程项目参照《中山市简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流程指导意见(修订稿)》执行:
(1)50万以下项目:属于中山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的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模块进行立项审批,其中评标方式须采用一次平均价法;属于非中山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的项目纳入横栏镇农村建设项目库,经横栏镇联席会议审批后,在村(社区)交易站通过公开竞价或公开邀请报价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人。
(2)50万以上(含50万)项目:通过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模块进行立项审批,并委托招标代理组织公开交易,通过电子招标系统进行评审;交易评审过程资料开标完成后报送镇农业农村局存档备案并上传系统。
(三)第二支出类项目,服务、货物采购项目
1.服务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价、公开遴选等方式进行。
2.货物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遴选、现场采购、公开竞价、书面报价等方式进行。采用现场采购方式交易的项目,由村(社区)班子成员或村民(股民)代表和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谈判小组或采购小组直接与交易意向人协商议价或到供货现场比价选购。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选用的交易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意见,报镇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如有上级相关文件指导或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有其他要求的,参照执行。
采用公开招标、公开邀请报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交易的项目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公司通过电子招标系统组织开标、评审;采用公开竞价的资产通过一体化平台交易大厅进行;采用公开协商、书面报价等线下交易的项目一般由村交易站组织交易。
四、交易流程
(一)制定交易方案
1.酝酿交易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有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村(社区)班子成员和村民(股东)代表会议,按照第二章的规定研究交易事项,并由村委会负责制定或指导制定交易方案和合同样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抵押、出售、拍卖、转让等,在项目交易前还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照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交易方案时应当如实披露交易标的信息,包括质量、权属等相关信息。镇农业农村局及交易机构不对进场交易标的相关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由交易双方承担法律责任。酝酿好的交易方案可先提交镇农业农村局进行预审,根据预审意见完善方案后再进行民主决策程序。
2.民主议决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资产交易的规模、方式、范围等要素,将交易方案按照第二章规定的民主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提交村(社区)班子成员会议、村(社区)班子成员扩大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
3.公示交易方案。交易方案表决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交易方案和民主表决签名表及相关资料在村(组)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内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示开始时进行拍照存档,存档照片需呈现拍照的时间水印。
村(社区)班子成员会议或村(社区)班子成员扩大会议表决的事项,公示期内,有1/10以上的成员代表提出异议的,应当完善交易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表决;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公示期内,有1/10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完善交易方案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二)立项申请
交易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农业农村局提交《交易立项申请表》及以下有关纸质资料并将全部资料上传至一体化平台进行立项审批:
1.村委会议记录和交易方案表决记录表(含交易方案)、合同样本。
2.交易方案表决记录表(含交易方案)公示图片。
3.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记录、开会图片、交易方案、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记录表(含交易方案)、测量图等。
4.交易方案成员大会(或户代表)表决记录表(含交易方案)、合同样本等公示图片。
5.设计图纸、中介预算或工程量价格清单。
以上所列第1、2项为所有项目均须提交的资料,第3、4项为成员大会表决项目必须提交的资料,第5项为建设工程项目须提交的资料。
民主表决通过后90日内未向镇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的,原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日后提出交易申请时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镇农业农村局收到村(社区)提交的资产交易立项申请,应根据交易项目的类别和特点,结合当地的用地、规划、产业准入、环保、集体建设用地政策和民主议事等情况进行审核,个别需要另行组织相关部门或提交镇党委会进行评审的,经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和提出指导实施意见;对不符合立项要求的申请,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发布交易信息
交易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镇农业农村局和村(社区)在市一体化平台、镇政府信息网、村(组)务公开栏和其它相关网站等发布招标公告(具体发布范围由镇农业农村局审定),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招标代理或镇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监督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公告期参照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村(组)务公开栏张贴的招标公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告时进行拍照存档,存档照片需呈现拍照的时间水印。
(四)组织交易
1.注册登记。市一体化平台竞投人可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在平台进行注册。自然人注册通过填报相关个人信息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其余身份需镇农业农村局确认后审核通过方可报名。电子招标系统交易按照指引完成注册即可。
2.报名登记。招标公告发布后,竞投人按照市一体化平台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和完成线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竞投人可通过电子招标系统免费获取项目文件。
3.开标过程。
委托招标代理或镇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监督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参照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1)由村交易站组织交易的项目,村(社区)必须安排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全程组织开标活动。投标人有资质要求的村交易站组织的公开竞价项目,开标前,在场的村招标监督小组成员需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签名确认;若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报名单位不足3家,应当重新招标。
村交易站组织的公开竞价项目竞投程序一般包括:唱读合同样本条款、补充说明相关事项、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说明竞投规则、投标人报价竞投、成交确认等步骤。
投标人无资质要求的村交易站组织的公开竞价项目,若开标现场无人应标,从开标当日计起5个工作日内,在不改变交易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投标意向人可与招标人以不低于交易底价或不高于交易上限价进行交易;若5个工作日内无人应标,该项目需重新组织交易。
(2)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电子竞投、挂牌交易的项目,按照交易大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出价(报价)。
(3)通过电子招标系统交易的项目,使用专用电子投标文件编辑工具制作投标文件,通过该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专家线上评审投标文件。
(五)发布中标信息
委托招标代理或镇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监督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其成交结果需在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公告栏、一体化平台等进行公示,公示期参照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通过一体化平台交易大厅进行的电子交易,交易成功的项目,其成交结果需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过程中出现流拍情况的,需在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公告栏等进行公告。
在村(组)务公开栏张贴的成交结果公示或公告时进行拍照存档,存档照片需呈现拍照的时间水印。成交结果公示期内经异议有效的,取消中标人资格并选定第二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六)延迟、暂停或终止交易
委托招标代理或镇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监督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其招标活动的延迟、暂停或终止等参照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村交易站组织交易的项目,其交易活动拟延迟、暂停或终止的,须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向镇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说明情况,镇农业农村局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置的指导意见,最终是否延迟、暂停或终止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最终处置决定须报镇农业农村局备案。
(七)合同签订和交易资料归档
1.投标人无资质要求的村交易站组织的公开竞价项目投标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须于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2.投标人有资质要求的村交易站组织的公开竞价项目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须于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3.委托招标代理或镇公共资源管理交易监督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须参照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签订书面合同。
4.凡是立项申请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审批的项目,书面合同签订完毕后须同步录入和上传至一体化平台合同管理栏目。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弃标,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5.合同签订后,村交易站须于10个工作日内对交易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一式两份,一份由村(社区)存档保管,另一份报送镇农业农村局备案。归档资料若只有一份原件的,原件由村(社区)保管,复印件报送镇农业农村局备案,报送的资料均须加盖公章。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立项的项目,还需将相关资料整理后上传至系统,并按系统流程要求完成项目流程。
6.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交易合同镇农业农村局给予登记备案,未经民主议决程序和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合同不予备案。对合同内容不完善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镇农业农村局应提出完善建议或整改意见,视情况提出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或进行民主议事程序的意见。
7.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镇农业农村局报送备案资料的,镇农业农村局将暂停受理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资料的,应当及时向镇农业农村局报备并申请延迟报送。
五、追究责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竞投人责任。竞投人或特定意向人在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受让方交易完成并公示结束后拒不签约或不按公告约定缴交有关应付价款的,存在拖欠集体租金或其他款项以及霸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存在不按合同约定、逾期不清场、拒绝交出合同标的物的,将其列入交易信用警示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责任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建议罢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拆分工程项目或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
2.不按本细则规定进入平台交易的;
3.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4.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5.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6.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7.与他人串通损害农村集体利益的;
8.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 附则
(一)本细则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如有抵触,遵照上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最新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期间上级发布最新指导性文件时,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细则由横栏镇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横府办〔2016〕5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横栏镇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