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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一线|横栏镇查处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7-27 分享:


案件回顾


 7月24日,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开展生态巡查时发现茂辉工业区A区利吉路一厂房堆放大量废弃塑胶桶,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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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深入细致摸排发现,该场所无证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场内堆放废弃粘合剂塑料桶、废弃机油桶及废弃固化剂桶共1853个。根据《国家危废名录(2021版)》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中非特定行业(900-014-13)规定,初步确认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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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生态环境保护局立即启动市镇两级联动机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办案,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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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巨额罚款,还要承担生态损害处置责任,各企业要引以为戒,做到合法经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危废处置工作,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法处置。

 下阶段,横栏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强化市镇联动、镇街联动、部门联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高压态势,全力守护横栏生态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