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颜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厂房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圃罚字〔2023〕41号),责令谢颜业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滨江路18号之五的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7582.33平方米),谢颜业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谢颜业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壹 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滨江路18号之五的建筑物(建筑总面积为7582.33平方米)。如谢颜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