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名成五金制品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经查,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镇名成五金制品厂2家排污单位属于上述情形(一),我局决定注销该2家排污单位持有的排污许可证。
我局依法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注销决定书》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注销决定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上述注销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视为你单位放弃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中山市致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2.《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注销决定书》(中山市黄圃镇名成五金制品厂)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