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维升:
我单位查处你(单位)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黄圃协调字〔2024〕11-02009号)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黄圃协调字〔2024〕11-02009号)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