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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一案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黄圃罚字〔2024〕464号)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黄圃罚字〔2024〕464号)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