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程博电器有限公司:
我镇接到梁某某及吕某某投诉你单位拖欠其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粤中黄圃执行决字〔2024〕266号)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粤中黄圃执行决字〔2024〕26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粤中黄圃执行决字〔2024〕266号)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