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山市黄圃镇盛弘路改造工程 | 投诉人1认为: 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投标资料承诺书中技术负责人(易乐)的签名是通过代签,并非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本人签名。 2.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或被投诉人3未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未核实被投诉人1的技术负责人易乐是否为其本人签名。 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的《回复函》内容不足以驳回《司法鉴定意见书》。 | 是 | 2024年7月26日 | 2024年8月5日 | 根据调查认定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驳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