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志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设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圃罚字〔2024〕23号),责令梁志敏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业路14号违法加建的第3-5层的建筑物(加建面积共882.13平方米),至今,梁志敏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梁志敏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拾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业路14号违法加建的第3-5层的建筑物(加建面积共882.13平方米)。如梁志敏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