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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10-13 分享:


《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解读


中黄党政办规字〔2020〕2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及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属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4号),结合我镇实际,通过“以案定补”方式对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人员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一、补助范围

  各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各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属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二、补助标准

  (一)劳动争议人数为1至3人的补助标准为80元/批次;

  (二)劳动争议人数为4至9人或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工伤待遇调解案件,补助标准为150元/批次;

  (三)劳动争议人数为10人以上或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工伤待遇或因工死亡等调解案件,补助标准为200元/批次。

  为防止拆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调解事由类别,同一申请月份,或者同一用人单位,同一申请人,不同申请事由类别的(未申请伤残鉴定前,单独对工伤医疗费调解案件除外),按同一批次计算补助。

  三、补助条件

  调解的案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调解程序合法,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四、提交材料

  (一)黄圃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卷封面及卷内目录;

  (二)劳动争议调解书及送达回证;

  (三)劳动争议调解、投诉申请表;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含授权书);

  (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调查笔录;

  (六)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机读资料;

  (七)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八)履行调解结果的依据。

  五、补助核发

  (一)每月10日前,调解委员会将符合补助申领条件的卷宗报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圃分局(以下简称黄圃人社分局),黄圃人社分局对调解案件进行电话回访核实。

  (二)在下一年度初,由黄圃人社分局确定补助类别和补助金额,编制补助统计报表,经黄圃人社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分局按照规定划拨补助经费到调解员个人账户。当年财政预算不足支付上一年度案件补助的,按比例发放,超出预算部分留待下一年度补发。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材料的,不予发放补助。

  六、纪律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追回所发补助经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通过拆案骗取补助的;

  (二)侵占、挪用劳动调解补助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四)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调解无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二)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调整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的通知》(黄府办〔2014〕42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黄圃人社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