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1.《黄圃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中黄府规字〔2021〕2 号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1 年 11 月 26 日
黄圃镇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第 16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
金、集体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其它中介服务等的采购),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黄圃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黄圃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我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四)评标办法、下浮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开招标程序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集体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上 4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情形实施:
(一)实施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实施主体为村(社区)、镇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按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部的招标或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实施。
(三)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集体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情形实施:
(一)估算价 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从《黄圃镇工程建设承包商名录》(下称《承包商名录》)选取 3家或以上具备资质的承包人(因特殊类别在《承包商名录》中无包含或入库家数未满 3家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选取 3家或以上具备资质的企业单位),由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主持摇珠程序,建设单位现场进行摇珠确定承包单位。选定结果在黄圃镇政府网站公示,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1)由建设单位报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二)估算价 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三)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式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集体资金和行
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下;不须与工程建设同时施工、安装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如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设备购置、专用工具购置等)或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服务项目等,按以下情形实施:
(一)实施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目录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部的招标或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实施。
(二)实施主体为村(社区)、镇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1.估算价 100万元以上的,按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部的招标或采购项目工作流程实施。
2.估算价 100万元以下的,由其自行采购,并建立相应内控制度。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集体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费用估算价 1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情形实施: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镇属企业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在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村(社区)使用集体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可参照在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或在《承包商名录》中选取 3家或以上单位,从中择优选取,并填写《黄圃镇工程建设项目选定中介服务单位申报表》(详见附件 3)报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备案存档。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参照《中山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中府办〔2019〕30号)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报镇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承包人。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办法由黄圃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17年6月14日印发的《黄圃镇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黄府办〔2017〕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