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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10-09 分享:

解读文件:关于《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的解读

音频解读:关于《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的解读

中黄府规字〔2022〕2号

中黄府〔2022〕20号

关于印发《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根据中山市《关于印发中山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山综办〔2016〕3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以依法救治、人文救助为重点,实现救治救助有力保障,对患者做到“应知尽知、应治尽治、应训尽训、应护尽护”,有效防范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确保患者正当权益,提高群众安全感,推进平安黄圃建设。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镇范围内户籍、非本市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伴有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均可纳入救治救助对象。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活动严重受损,导致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发病时疾病症状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危害他人安全或伤害自身的高危人群,由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评估认定。

  (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

  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并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障碍患者:(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6)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四条 申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由本人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监护人或经常居住的村(社区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在经常居住的村(社区居)委会申请,并应提供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

  申请人、监护人、委托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黄圃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如能调取真实、有效的电子证照可视同原件审核);

  (三)提供以下其中一种认定书:

  1.卫健部门出具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认定书;

  2.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市第三人民医院)评估认定书或精神障碍残疾证;

  3.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而肇事肇祸行为的证明材料;

  4.具备专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估认定书。

  (四)收治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单;

  (五)申请人或监护人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

  第五条 各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救治核实辖区内患者、流浪乞讨患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患者提出救助申请。

  第六条 对无经济能力的患者,按“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先送收治医院治疗,后帮助申请和结算。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救助方式有:转账划拨、发放救治救助金。

  (一)转账划拨。根据患者所在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包括住院、护理、领取药物等),经审批后,在专项经费中转账划拨。

  (二)发放救治救助金。救治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救治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出现以下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以现金形式发放救治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救治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第八条 救治救助金一般按照患者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对象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治救助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年度救助限额一般为10万元/人;如超出救助限额或个案存在特殊情况,由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审定。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救治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一般由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公共服务办、公安分局出具意见,由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公共服务办收到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后呈报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救治救助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将救助金转账划拨到救助对象所在医疗机构或者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村(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应当将获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镇政务服务大厅、政府网站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氏、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等,不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应助尽助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及时救助,加强资金监管,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涉及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相关表格、资料等内容,由黄圃镇公共服务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圃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