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中山市黄圃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解读
中黄府规字〔2024〕3号
中黄府〔2024〕11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黄圃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机关各办(局),镇属事业单位,镇属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黄圃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中山市黄圃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镇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鼓励本地粮食生产,稳定大豆生产的面积和产量,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耕作补贴资金是指通过镇财政预算 安排,用于支持鼓励我镇大豆耕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粮食耕作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 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切实发挥强农、惠农和富农作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贴对象
镇内从事大豆生产的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补贴标准
大豆耕作补贴标准为500元/亩/造(一年最多两造),补贴面积不设限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接受补贴申请:
(一)申请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不合格情况的,或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被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提交完整规范材料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如种植后失管、征地填土、中途改种等)造成全部损失,或当造亩产达不到最低要求的(每造亩产低于100斤)。
(四)经市镇农业部门核实认定虚报骗补的农户,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
(五)我镇农户承包外镇耕地种植大豆的。
第七条 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月至10月。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村(社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统一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向所管辖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分管农业生产的“两委”干部审核签名并盖村(社区居)委会公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上报镇农业服务中心。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对象依据申报内容,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农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社保银行卡的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开户银行信息的复印件。
2.《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如耕作的农地属集体安排自留地或镇属地块,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粮食种植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二)申报对象除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外,还需到所在村(社区)填写相关申报表格《中山市黄圃镇 年大豆耕作补贴登记表》(详见附件1)。
第十条 项目审批
(一)各村(社区)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初审,初审结果在各村(社区)公示7个自然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凡出现虚报或遗漏的,要及时纠正或补充。公示无异议后填写《中山市黄圃镇 年大豆耕作补贴村级汇总表》(附件2),并将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镇农业服务中心。
(二)镇农业服务中心对各村(社区)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提交资料完整的进行现场复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作退件处理,并发出《补齐材料通知书》,限期补交资料。审查结果通过镇政府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
(三)对大豆种植面积2亩/造以下的农户,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核实;对种植面积2亩以上的农户,经所在村(社区)核实后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再次核实。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镇农业服务中心按本办法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户个人账户或经营组织公司账号。
第三章 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村(社区居)委会职责
(一)及时组织辖区内种粮经营组织和农户开展大豆耕作补贴资金申报。
(二)组织统计、核查辖区内申报大豆耕作补贴的经营组织和农户的种植情况。
(三)对申报项目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四)建立项目档案,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种植目标。
(五)自觉接受镇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对大豆耕作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补贴等进行公示和公告。
(二)对申报项目和资金申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加强大豆耕作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大豆耕作补贴资金申请,按程序报批,做好兑付补贴资金工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监督
为加强补贴资金执行过程的监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财政分局要依照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存在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申报对象,除责令将补贴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镇财政分局外,从发现当年起5年内取消其申请补贴的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7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山市黄圃镇粮食耕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黄府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黄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黄圃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
附件:1.《中山市黄圃镇 年大豆耕作补贴登记表》
2.《中山市黄圃镇 年大豆耕作补贴村级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