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管理,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4号)有关规定,我镇结合实际,制定《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和《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就《办法》起草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由于原补助办法在案件调解程序、归档保存及查阅档案等方面与上级最新要求不相适应,且原补助办法实施已超五年,需进一步修正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管理,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通过以案定补方式,对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人员进行补助,特制定《办法》。
二、制定目的
对符合条件的各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各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属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给予补助。
三、补助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补助条件。
调解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调解程序合法,案件卷宗制作规范。
(二)材料要求。
1.黄圃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卷封面及卷内目录;
2.劳动争议调解书及送达回证;
3.劳动争议调解、投诉申请表;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含授权书);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调查笔录;
6.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机读资料;
7.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8.履行调解结果的依据。
四、补助标准
(一)劳动争议人数为1-3人补助标准为80元/批次。
(二)劳动争议人数为4-9人或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的工伤待遇调解案件,补助标准为150元/批次。
(三)劳动争议人数为10人以上或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工伤待遇或死亡待遇等调解案件,补助标准为200元/批次。
为防止拆案,同一用人单位,同一调解事由类别,同一申请月份,或者同一用人单位,同一申请人,不同申请事由类别的(未申请伤残鉴定前,单独对工伤医疗费调解案件除外),按同一批次计算补助。
五、制定程序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圃分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劳动争议专业性调解服务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黄圃镇工作实际,制定《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初稿,并对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文件初稿进行相应修改,填写《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完成修改稿;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在黄圃镇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根据群众和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填写《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出具起草说明,填写《黄圃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稿合法性审查申请表》交黄圃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审核。黄圃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审核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圃分局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文件最终稿提交黄圃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黄圃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印发《黄圃镇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补助办法》(中黄党政办〔20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