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文件:《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一图读懂:《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一、条例制定过程 《中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市文明办组织起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于2021年5月31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于今年1月10日表决通过。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加强立法调研,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意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发挥立法基地和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力求最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准确把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的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关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先后通过中山日报、中山人大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二是实地调研和座谈会相结合。分片区先后召开了五场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了24个镇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民革等7个民主党派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 三是开展专家论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广州组织立法咨询专家、省直有关部门等召开专家论证会,共收集了100多条意见建议。 四是书面征求省、市各有关部门以及我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五是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的支持与指导。审议修改和审查批准过程中,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六是委托电子科大中山学院组织召开表决前评估,评估认为,本《条例》草案出台时机适宜、内容合法,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有效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提出了部分修改建议。 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了十多次反复研究论证,最大限度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前后形成多份征求意见稿,依程序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三次统一审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再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六章41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工作机制、政府及其部门职责、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职责以及全社会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的共同责任。 第二章规范与倡导,共10条,内容涵盖了国家观念和尊崇保护英雄烈士、弘扬社会正气、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环保以及网络等10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共8条,规定了不文明行为的治理机制,明确了文明执法的要求,列举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社区、网络等5个方面的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创建与保障,共10条,规定了我市各类文明行为创建活动以及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确定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三、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亮点 (一)结合中山实际,对文明行为的定义提出更高的要求。 中山是全国首批文明城市,并连续六届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创建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市民文明素养得到较大的提高,具备对文明行为提出更高要求的条件。《条例》参考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并结合中山“创文”工作的实际,提出更符合中山实际的文明行为定义。 (二)强化了思想引领的作用,明确了市民在文明创建中的主体地位。 《条例》突出了市民在文明行为促进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强化提升全体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群众性创建活动、市民道德修养培育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山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指导,促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三)通过创建平台,巩固和提升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果。 《条例》在第四章中建立了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创建平台,设定相关的程序和标准,明晰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配套“中山好人”“道德模范”等激励保障措施,将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稳定的法规制度,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成果。 (四)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细化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条例》进一步细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创建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解决了创建工作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工作任务得到切实执行,巩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五)解决了文明行为引导问题,明确了倡导和不倡导的行为。 《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需要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在第二章中提出我市倡导的十大方面文明行为,以及在第三章中提出需要重点治理的五大方面不文明行为。通过条文进行划分,在体例结构上体现了中山的特色,也能够为市民的日常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促进全社会文明风尚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