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镇形象,近日,黄圃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积极开展违章户外广告牌清拆行动。
行动前,城管执法人员细致摸排,对镇内未经审批私自设置楼顶广告、墙身广告、遮挡窗户广告等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并发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
今年3月至今,黄圃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持续开展对兴圃大道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开展清拆行动,拆除过程中,清拆人员利用大型吊车、气割机等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招牌进行拆除,执法人员在外围布控拉设警戒,确保拆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整治行动共计出动大型吊车、破拆机16余台次,出动人员52多人次,清拆户外广告牌20个,共计532平方米。
整治前
整治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修、油饰、补正、拆除或者更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未按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设置下列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和执法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一)户外广告设施属于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三)项所指户外广告设施的(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等活动,占用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公共信息栏以外设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第(四)项所指户外广告的(即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的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