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排水行为,推进雨污分流改造,近日,黄圃镇农业农村局、排水工作组联合市水务局对镇内涉及厂污、城市面源等重点行业排水户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监管。
执法人员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采取现场勘验、询问、约谈等方式,重点查处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私接混接等违法行为。行动共检查排水户17家,对9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私接混接的工业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下阶段,黄圃镇将持续强化监管机制,加强市镇联动,通过“执法+普法”模式加强排水法规宣传,切实筑牢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法治防线。 法律法规小知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