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融局关于分类处理信访投诉的
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信访事项中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其它审批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二)投诉检举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检举揭发各类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检举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②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
③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④插手干扰“一行三局”依法监管事项;
⑤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⑥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检举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③违反党内组织程序及原则议事决策的;
④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等;
⑤其它违反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三、意见建议类请求
主要是指:对地方政府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金融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
四、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政府金融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三)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