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 补助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7-07-07 分享:

  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实施细则,于2017年77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43号)、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 5号)等文件,要求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和中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为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在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专项,明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项目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经营业绩和监管要求:1.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年度无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2.申请年度上年8月至当年7月底前,为我市企业或个人经营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融资担保金额800万元以下的业务实际发生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当期单户融资担保金额800万元以下业务累计发生额,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年担保总费率在2%(含)以下的业务,按不高于1%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2.年担保总费率在2%(不含)-2.8%(含)的业务,按不高于0.8%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3.年担保总费率超过2.8%(不含)的业务,不予补贴。每家公司每年按上述标准计算合计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申报材料:1.《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附表1);2.经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确认的《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2);3.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个人所经营企业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以及企业机读登记资料4.融资担保公司收取被担保人费用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四)受理申报部门:融资担保机构所在镇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