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何丽琼与被收养人何献桦,于2010年1月12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和《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何丽琼与何献桦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2010)中民收字第2010010号收养登记证。
中山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