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林钊华、邓惠嫦与被收养人林子淽,于2011年1月25日在本机关办理的收养登记,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和《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林钊华、邓惠嫦与林子淽的收养登记,收缴本机关颁发的(2011)中民收字第20110035号收养登记证。
中山市民政局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