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奔流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社会组织: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2022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2022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等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单位分别于2024年10月19日向中山市奔流教育培训中心、中山市坦洲铭师贝贝教育培训中心,10月23日向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名卓教育培训中心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第二批)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0号中山市民政局
联系科室:综合执法科
联系电话:0760-88889103
中山市民政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