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文件依据中增加“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二、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的表述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三、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表述修改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四、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六条补充“(四)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一条“资金的开支范围以禁止性条款的方式严格限定使用范围,避免出现‘一般’‘原则上’等模糊性词语”。 六、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条中“市民政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的表述修改为“市民政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资金的绩效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部门删除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