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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0-07-17 分享:

  2020年7月2日,市民政局将《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发送给各有关单位,共计71个单位和部门。截至2020年7月16日,共收到3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7个单位的反馈无修改意见,1个单位(市司法局)在征求意见阶段暂不提出意见,60个单位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各镇区、部门的反馈意见的采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部门

提出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不采纳原因

1

市财政局

一、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文件依据中增加“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

二、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的表述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三、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表述修改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四、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六条补充“(四)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

五、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一条“资金的开支范围以禁止性条款的方式严格限定使用范围,避免出现‘一般’‘原则上’等模糊性词语”。

六、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条中“市民政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的表述修改为“市民政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资金的绩效监管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部门删除财政局。

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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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市审计局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即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民政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采纳,按市财政局提出的第六点建议修改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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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八条第(一)小点“应市民政局要求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建议删除,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给予日常业务上的指导,非项目评审专家,对其所申报项目的评审建议由贵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

二、《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八条第(二)小点“对本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的扶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对本部门做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开展的扶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按照谁审批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管理部门是民政局,对其申报的项目监督管理应是民政局,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作业务上的指导。

不予采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 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因此,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或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4

市农业农村局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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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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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坦洲镇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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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火炬开发区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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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五桂山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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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西区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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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东凤镇

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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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司法局

暂不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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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生态环境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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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市自然资源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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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市卫生健康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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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市供电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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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市委统战部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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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市委宣传部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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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市委组织部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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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市委老干部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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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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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发展和改革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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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市教育和体育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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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市科技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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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市公安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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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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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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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市交通运输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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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市水务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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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市商务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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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市应急管理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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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市统计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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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市金融工作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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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市档案馆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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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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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市人民检察院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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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市台湾事务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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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市供销社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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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市气象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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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市邮政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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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市海事局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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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市总工会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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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团市委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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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市残联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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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市工商联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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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市归国华侨联谊会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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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市科协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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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市政协办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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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市社科联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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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市文联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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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市妇联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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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分行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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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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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石岐区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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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东区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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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民众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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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大涌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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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南区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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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小榄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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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东升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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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古镇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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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横栏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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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港口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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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沙溪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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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黄圃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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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南头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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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阜沙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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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三角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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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南朗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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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三乡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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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板芙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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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神湾镇

逾期没有回复视为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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