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平衡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我市本年度低保标准调整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局起草了《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公开征求了市各有关单位、各镇街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现公布对反馈意见采纳的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山市2021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