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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2-07-25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8〕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市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中府〔2009〕77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负责市政府及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第三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常任委员13名、非常任委员15名组成(以下简称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对市政府和市属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处理和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开展工作。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负责对本市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议决。

第五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原则上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至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每次应由9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其中非常任委员不得少于4名。

召开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结束后,应制作《案件审议意见书》,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执行。

对市属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审议意见书》为最终审议结论,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第十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二)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名单;

(三)组织落实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遴选工作;

(四)组织召开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

(五)统一承办市政府和市属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

(七)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工作;

(八)负责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九)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没有固定报酬,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非常任委员办案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