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
2020年9月3日
中山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鼓励促进有自理能力的成年孤儿自立自强、回归和融入社会,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年孤儿(下称“对象”),是指在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至18周岁的孤儿。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包括集中安置与社会化安置。集中安置是指安置到相应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社会化安置是指促进成年孤儿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转向回归和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第三条 成年孤儿安置坚持政策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鼓励有自理能力的成年孤儿自立自强、自谋职业、自我发展、逐步融入社会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全市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成年孤儿安置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将成年孤儿安置所需补助资金按预算审批程序纳入预算安排,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给予保障。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成年孤儿就业援助和就业指导工作,促进成年孤儿就业,保障成年孤儿的劳动合法权益。
(四)市公安局按户口政策负责成年孤儿户籍(登记)迁移工作。
(五)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成年孤儿权益保障工作,将残疾成年孤儿纳入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安置前评估
第五条 对下一年度院内年满18周岁的对象,市儿童福利院应于每年度10月1日前完成评估,并将安置名单报市民政局。
市儿童福利院应采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方式对成年孤儿基本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个人健康状况、自理程度和社会生活能力。
第六条 经评估具备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劳动就业能力的对象,可进行社会化安置。
第七条 经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集中安置:
(一)生活需他人协助、不能自理的;
(二)精神残疾或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借助器具无法正常活动的;
(三)表达不清晰、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社会化安置的情况。
第三章社会化安置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社会化安置申请的名单,对经审核符合社会化安置条件的对象按照“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由捡拾地所在镇区负责协助对象的社会化安置。社会化安置申请的审核情况应抄送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社会化安置对象的镇区应及时与对象签订社会化安置协议,并在对象停发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始进行社会化安置,及时将社会化安置对象户口迁移至捡拾地所在社区集体户口或对象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第十条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对象,可在收到市儿童福利院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社会化安置。
第十一条 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补助期为5年,其中市财政对非功能类镇区按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所需经费不高于40%的比例予以补助,剩余60%由镇区政府财政拨付。市民政局每年将当年度成年孤儿社会化安置补助经费分配至镇区民政部门,由各镇区按计划据实使用,具体费用包括:
(一)补助5年基本生活费用。镇区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将成年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发放至对象个人账户。
(二)补助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参照我市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三)补助5年租住房屋费用5.4万元。每人每月补助租住房屋费840元。租房面积参照中山市困难家庭住房改造补助实施办法每人35平方米的补助面积标准。租住单价参照《2019年中山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楼梯房参考均价为10-20元/㎡/月,电梯房参考均价为13-50元/㎡/月。
(四)补助安置必需品购买费用。为成年孤儿一次性配备家具、家电、厨具等生活必需品,配备总费用不得高于1.2万元。由各镇区社会事务局统筹,社会化安置对象购买生活必需品后应提供有效的消费票据。
第十二条 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由市儿童福利院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本办法安置。
第十三条 对象在社会化安置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参照低保对象享受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就业优先推荐等政策。
(二)享受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组织优先吸收社会化安置对象就业。
(三)优先提供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提供残疾服务机构等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十四条 实现社会化安置的孤儿在过渡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市民政局核准后,参照第四章集中安置办法进行安置,户籍随之迁移,安置补贴资金于次月起停发,剩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一)意外致残或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二)有轻生行为、自残行为,经医院诊断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
第十五条 如对象满18岁后,应由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转为社会化安置但尚未安置到位的,在此过渡期,此类对象仍由市儿童福利院按原集中供养标准保障对象基本生活条件,所需费用纳入市儿童福利院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消极就业,拒绝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待业(失业)三个月以上的中止社会化安置,停发基本生活费用,待重新就业后恢复基本生活费用的发放。
第四章集中安置
第十七条 成年孤儿无法实现社会化安置的,由儿童福利机构转隶市社会福利院管理,对象户籍一并迁移,市社会福利院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托养,其中:
(一)18周岁以上,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不含精神残疾)或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的,市社会福利院可委托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福利机构,以及四星级以上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照护。
(二)属精神残疾的,市社会福利院可委托市内精神障碍康复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照护服务。
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对象所需供养经费由市社会福利院编制年度预算安排,基本生活费和其他照护费用参照本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执行,由市社会福利院按人员安置数量分别拨付到相关机构。医疗费用纳入市社会福利院预算。
第五章监督及管理
第十九条 有社会化安置对象的镇区社会事务局应采用个案管理模式,建立个案跟踪档案,为解决社会化安置对象学习生活工作、情绪管理和人际关系等问题提供个案解决方法,帮助社会化安置对象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并于每年度12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社会化安置情况至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市儿童福利院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了解对象安置情况。市民政局对成年孤儿安置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1853875.html
图解政策: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18585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