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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1-3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9日

  

  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和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原则

    以保障我市孤儿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在现行孤儿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实施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随城乡低保标准同幅度调整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持续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全力保障孤儿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调整方式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调整随低保标准调整同时启动。

  (二)2022年起,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年度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即低保标准的1.6倍。

  (三)2022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比率)”的方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至个位数。如遇调整比率小于或等于0,则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根据前述方式计算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年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时,应按照省定标准调整。

   三、资金来源

  (一)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供养比例按市镇分级财政负担。市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通过“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不高于40%进行资金分配,火炬统筹区、翠亨统筹区、五桂山街道按我市财政体制有关专项补助政策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市民政局适时启动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标工作;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审批和信息管理工作;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

   五、施行时间

   本调整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建立方案>的通知》(中民福字〔2014〕4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066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