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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民规字〔2023〕1号、中民福字〔2023〕3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5-19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9日

  (联系人:杨超雄,联系电话:88301633)


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发展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在本市依法登记并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包括以租赁形式承接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包括开办资助、运营资助和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中山户籍居民和在中山市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第五条 中山市民政局是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镇(街)民政工作部门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开办资助。

  对新设立、改扩建并备案(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开办资助,共资助3年。机构房产属自有的,资助标准为每张护理型床位每年2000元;机构房产属租赁的,资助标准为每张护理型床位每年1500元。属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的养老机构,资助护理型床位按照社会力量的出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金额=资助标准(2000元/年或1500元/年)×社会力量出资比例×新增护理型床位数。

  新增护理型床位是指养老机构新建场所新增加的护理型床位;或原有房产改造扩建后,与原有护理型床位数相比新增加的护理型床位。新增护理型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护理型床位增加数。

  第七条 养老机构运营资助。

  对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老年人(特困人员等政府资助对象除外)实际使用护理型床位每年给予运营资助。每张护理型床位运营资助金额=资助基准×资助期床位使用天数÷30。资助金额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获得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按评定等级比例增加运营资助。

  资助基准按老年人失能程度分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五种情况: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人每月每张护理型床位资助200元;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老人每月每张护理型床位资助100元;能力完好老人每月每张护理型床位资助50元。

  星级评定等级增加比例:获得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五星级的,增加100%资助,四星级的增加80%资助,三星级的增加60%资助,二星级的增加40%资助,一星级的增加20%资助。

  第八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助。

  对向居住在家庭且非政府资助对象的失能老年人延伸提供上门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给予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每床每天补助10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养老机构申请开办及运营资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续经营执业满1年;

  (二)开设专门机构银行账户;

  (三)消防验收合格或取得备案;

  (四)机构内设食堂的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员工取得《健康检查证明》;

  (五)申请年度内无受到行政处罚,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六)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

  (七)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八)按要求足额配备养老护理员和护理型床位;

  (九)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十)机构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对入住老年人年人均收费不高于上年度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开办资助需满足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六)的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10张以上的日托床位;

  (二)至少提供包括上门家政、送餐助餐或集中用餐、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及有相应资质的护理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助申请条件:

  (一)与服务对象签订了规范的服务合同(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服务频次、收费价格等);

  (二)服务人员属于养老机构的全职员工;

  (三)服务内容至少包含个人护理或生活照料。每日上门服务不少于2小时,每月上门服务不少于15天;

  (四)服务对象为完全失能、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老年人,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第四章  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开办资助及运营资助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助申请表;

  (二)合法登记证书、消防验收或备案、机构银行登记账户、餐饮许可等文件;

  (三)房屋产权文件;若服务场地为租赁的,需要同时提供租赁协议文件;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

  (二)服务合同复印件;

  (三)服务人员属于养老机构的全职员工的文件材料,如劳务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四)服务记录;

  (五)服务对象能力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周期计算时间为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截至6月30日开业不足一年的,应在次年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7月15日前向属地镇(街)民政部门提交申请。镇(街)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后,须于10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抽查不少于20%的服务对象,核实申报真实性,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镇(街)民政部门于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批通过后,申报次年部门预算,次年3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资助。

  第十六条 审批不通过的,驳回单位应书面告知申报机构并抄送市/镇(街)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已提出资助申请的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实际发放前注销机构或终止养老服务的,终止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养老服务机构修缮、改扩建,水、电、气、租金等运营支出以及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维护;

  (二)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薪酬待遇;

  (三)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四)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养老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补助(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细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每年对申领使用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不少于1次,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擅自改变设施的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可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中民福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资助申请表

              2.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3.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明细表

              4.家庭养老服务床位资助申请表

              5.家庭养老服务床位资助明细表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296415.html

图解政策: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297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