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精神,以及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有关规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如需通过“跨省通办”程序办理的,可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户籍地负责审核办理。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机构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佐证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确认。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监护人资格佐证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佐证材料);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法律文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法律文书或有关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3)等;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佐证材料、本人有效期内学生证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对因不具备失联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佐证+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失联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对符合保障情形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不符合保障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有:(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失踪的;(2)依法被收养的;(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生违法犯罪等行为,被判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4)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5)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6)父母恢复监护资格的;(7)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等恢复人身自由的;(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情形(1)至(3)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5)至(8)设置6个月过渡期,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情形(4)设置过渡期至年满18周岁后6个月,至第7个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的,自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待继续就读次月重新按照标准发放。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全省集中养育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当地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统一支付到集中养育机构账户,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基本生活救助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基本生活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基本生活救助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参照与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的方式,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基本生活补贴使用协议书(附件5),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
(二)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监护干预配套保障机制,实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门应当依法惩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加大流浪儿童保护关爱力度,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建立流浪儿童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完善辖区内流浪儿童基础信息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教育、督促其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履行抚养义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并将回访情况通报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儿童在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后可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前已经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资助其参加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费用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康复救助等各项惠残政策。
(四)完善教育保障。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对在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减免保教费或给予生活费补助,具体资助方式由各地自行制定;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国家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为符合资助条件的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或大学新生资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依法保障完成义务教育。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落实儿童主任、“双百”社工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做好信息动态更新。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重点监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完善心理预警干预机制。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抓紧制定政策措施,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杜绝瞒报、漏报、虚报现象的发生。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受理父母失联报警,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依托12355线下服务阵地和专业志愿服务队伍,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行政、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调查核实等工作,民政部门落实相关保障政策。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障情形和规范程序,及时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实现动态管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及时在广东省儿童福利业务系统内录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实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管理实时更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季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核查发放对象保障情形是否发生变化,生活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 机构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3.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4.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使用协议书(范本)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2月17日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4819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