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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综合执法科 发布日期:2021-12-17 分享: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结合民政系统执法实际,编制了《中山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综合执法科反映。


  附:中山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联系人:李天云;联系电话:88889103)



  《中山市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