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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4-08 分享:

全市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我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4〕67号)、《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把好设立关口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社会团体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二、从严加强规范管理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除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各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三、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各社会团体要对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予以终止: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

  2.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

  4.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

  5.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

  6.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

  7.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

  8.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的;

  9.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

  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请各社会团体于4月30日前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自查自纠表》、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整改报告,经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监事长/监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发至邮箱:zsshzzglb@163.com,联系电话:0760-88267801、0760-88334163。整改报告应包括自查自纠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结合年度工作报告、抽查审计、日常检查等工作,对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继续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业务主管单位,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自查自纠表

  

中山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