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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1-30 分享:


  为促进中山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市民政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说明

  一是结合近年来社会组织扶持申报项目的经费来源、项目实际支出等情况,对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主要用途、扶持申报项目的资助标准以及资金的开支范围进行修订完善,如将“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重复参评,且评估等级不变或下降的,不予资助。”修改为“社会组织已获得评级资助又重复参评,评估等级不变或下降的,不予资助;评估等级提高的,资助等级间的差额。社会组织累计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将择优扶持最高额度由“项目经费总额50%”调整为“项目实际支出/净支出50%”,增加“项目允许部分小额现金(1000元以内)支出,大额现金支出不予认定”“开展培训、讲座等活动项目,培训费及师资费参照《中山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定额标准扶持”“各镇街向市民政局申报扶持资金时有项目明细资料”“各镇街扶持资金也必须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档案,记录扶持项目申报审批资料、拨款数额等”相关表述。二是删除了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表述。

  二、《办法》主要框架

  《办法》共七章节,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部分,共五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审小组组成以及工作原则。

  第二章为管理机构部分,共两条,明确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及职责,明确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为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部分,共三条,明确扶持资金的用途、资助标准和开支范围。

  第四章为申报条件和资料部分,共三条,明确社会组织申报扶持项目的资格条件及提交资料。

  第五章为申报程序部分,共两条,明确社会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的程序。

  第六章为资金管理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用款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及部门对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章为附则部分,共一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以及释义部门。

  三、《办法》重点内容

  (一)规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有:1.扶持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获得3A评估等级的资助1万元,获得4A评估等级的资助3万元,获得5A评估等级的资助5万元。社会组织已获得评级资助又重复参评,评估等级不变或下降的,不予资助;评估等级提高的,资助等级间的差额。社会组织累计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如:社会组织第一次参评获得4A等级,资助3万元;第二次参评获得3A等级,不予资助;第三次参评获得5A等级,资助2万元,即5A等级资助金额5万元-已获得的4A等级资助金额3万元。2.扶持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活动和公共服务;3.扶持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发展;4.扶持社会组织提升自身能力建设;5.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诚信建设;6.扶持各镇街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或设立社会组织服务机构等。

  资助标准为:对《办法》第八条第(二)至(五)项所列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净支出50%的额度择优扶持,扶持上限由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资金安排统筹确定。

  (二)规定社会组织申报扶持项目的资格条件:1.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5.在申报专项资金前两年有参加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因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6.申报时没有因各种不良行为被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每个社会组织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该项目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报,同一个项目不能多头重复申报。

  (三)规定申报程序:1.市民政局确定资助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以及数量,并向社会发布公告;2.申报单位根据公告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3.市民政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民政局收集拟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绩效预算流程办理预算申报;4.预算批复后,市民政局将申报项目提交评审小组召开工作会议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在中山市民政局政务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5.公示期满后,市民政局按公示名单和金额拨付扶持款,在中山市民政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告。

  (四)规定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同时接受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中民社管〔2019〕7号)同步废止。


政策文件: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065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