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和增长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1月29日印发了《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调整机制》制定背景
2014年,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市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建立方案>的通知》(中民福字〔2014〕43号),建立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2019年,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中民福字〔2019〕24号),其中明确,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年度城乡低保对象中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调整。随着有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我市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已不适应现阶段工作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工作措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综合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周边地市情况和我市实际,需要整合现有的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整有关政策,形成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标统一工作规范。
二、《调整机制》主要框架
本机制共分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体原则。明确了本机制实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第二部分是实施方式。规定了每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的启动时间、散居孤儿和集中供养孤儿进行调整标准的计算方式,同时明确了有关标准不得低于同期省定标准的实施原则。
第三部分是资金来源。依据有关上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的保障主体。
第四点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实施本机制以及落实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部门(镇街)的职责任务分工。
三、《调整机制》重点内容
(一)调整方式。2022年起,全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年度本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即低保标准的1.6倍。2022年起,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比率)”的方式计算,“四舍五入”取整至个位数。如遇调整比率小于或等于0,则按照原标准执行。根据前述方式计算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年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时,应按照省定标准调整。
(二)资金来源。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供养比例按市镇分级财政负担。市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通过“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不高于40%进行资金分配,火炬统筹区、翠亨统筹区、五桂山街道按我市财政体制有关专项补助政策执行。
(三)职责分工。市民政局适时启动孤儿基本生活费调标工作;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审批和信息管理工作;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
四、其他情况说明
本调整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关于印发<中山市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建立方案>的通知》(中民福字〔2014〕43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0660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