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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0-16 分享:

  为积极响应国家、省有关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有关政策,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市民政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推进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评价管理,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适用范围、部门职责、信息归集分类、信用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应用、机构权益保护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四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

  第二章是信息归集部分,共八条。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分类及对应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四类,其中:

  1.基本信息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机构有关人员基本信息两类。

  2.不良信息结合不同情境及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被具体分为I/II/III三类,具体而言:I类不良信息主要涉及一般不良行为,涉及机构备案、服务范围、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经营异常等十二项内容;II类不良信息主要涉及安全责任事故、群体纠纷事件、破坏市场正常秩序以及存在故意隐瞒和拒不整改等主观行为等四项内容;III类不良信息主要涉及严重不良行为,主要涉及套取政府财政资金、出售个人隐私信息、开展违法金融活动、恶性欺老虐老行为、被依法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故意隐瞒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等七项内容。

  3.良好信息主要包括获得各级表彰、列入试点、星级和年度评定等五项内容。

  4.其他信息包括行政检查信息、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达标信息、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信息、不良行为信用修复信息、养老服务机构自主提供或授权归集的信息等六项内容。

  第三章是信用评价部分,共五条。明确采用评价指标计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根据评价分值将养老服务机构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以下分值区间:

  A级:90分≤评价计分≤100分;

  B级:75分≤评价计分≤89分;

  C级:60分≤评价计分≤74分;

  D类:评价计分<60分或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良行为III类信息,直接列入D类管理。

  同时,明确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一年或暂停、中止提供服务的,不纳入评价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活动不满两年,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不满一年,或在服务质量日常监测、机构等级评定、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最低等级(等次)的,不纳入A级评价范围。

  第四章是评价结果应用,共两条。对养老服务机构信息查询和使用方法进行说明,并结合评价结果,明确了对A/B/C/D类养老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具体监管措施。

  第五章是信用修复部分,共五条。明确了养老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异情况的提出、处理、修复、删除程序,以及民政部门对信用信息管理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章是附则部分,共两条。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依据和办法的实施日期、有效期限。

  同时,相应制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指标清单》,明确分值评价具体加分、减分项和对应分值权重。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331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