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资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救助精准度不断提升,但实际工作中发现,仍有对象为获得政府救助待遇,通过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骗取政府救助补助资金的情况。为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建设,引导和激励社会救助守信行为,预防和约束社会救助失信行为,有效震慑、遏制“骗保”“骗救”现象,以信用救助提升救助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民政局按照工作职能,结合已有的信用管理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以及社会救助工作的有益实践,制定了《中山市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亮点
(一)建立信用承诺申请机制。《暂行办法》,将在本市申请或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纳入信用管理范围,实施社会救助信用承诺,以信用承诺作为工作出发点,强化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的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诚信申报、承担责任;并对签署信用承诺书对象优化救助办理程序,开启绿色通道,促进实现“你承诺、我救助、早保障”的救助目标。
(二)建立救助激励约束机制。《暂行办法》,明确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和内容,对守信对象实行信用承诺从优从快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6个月渐退期及同等情形下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坚持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细化为10项失信认定内容,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情况及家庭收入支出等,为事后监管提供依据。同时,根据失信程度实施分级约束,即对一般失信行为对象,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较重失信行为对象,以加大核查力度、提高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频次和当月停止救助等措施为主;对严重失信行为对象,除当月停止救助外,还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按规定予以处罚等。同时,有关失信行为将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开,提高“骗保”成本。
(三)实施包容性信用救助。《暂行办法》对失信对象在实施约束措施的同时,也开展包容性信用救助,如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客观原因导致失信行为的,或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实施信用修复,让信用救助更有“温度”。
(四)深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事前重告知承诺、事中重调查审核、事后重动态监管,即办理前告知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办理程序,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对已签署承诺告知书的对象实施相关必要证明材料后置补充,开展入户调查、财产收入等综合评估工作,优化事中审核确认程序;对采取优化程序纳入救助保障的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在纳入保障后2个月内组织实施经济复核,补交相关必要证明材料,并根据情况及时办理或取消、调整保障金手续,同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开展分级约束处理,形成社会救助全流程闭环管理,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监管水平。
三、相关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28条,明确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信用承诺办理程序、守信行为及激励措施、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异议处理、信息管理、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第1至3条搭建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运行机制,明确了社会救助信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信用承诺对象,市民政局、镇街以及村居的工作职责等内容。
(二)明确了信用承诺办理程序。第4至12条明确了信用承诺申请的办理程序,明确了签署承诺书后可优化办理流程、必要证明材料后置补充、动态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三)明确了守信行为及激励措施。第13至14条规定了守信行为的内涵、认定范围和激励措施等内容。
(四)明确了失信行为及约束措施。第15至21条规定了失信行为的内涵、认定范围和分级约束措施等内容。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等3个等级,并根据失信等级制定了约束措施。
(五)明确了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内容。第22至28条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内容包括失信行为异议处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修复、社会救助对象的权益保护及《暂行办法》实施时限等内容。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350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