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制定了《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推广力度,鼓励人民群众更多的选择生态葬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定义、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工作职责等,以及《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声明书》和《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两个附件。
(一)明确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或花坛(草坪)葬等活动。
(二)明确补贴对象范围。逝者生前为中山市户籍居民,且已参加我市民政部门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我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逝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申请人不享受补贴,但可以免费参加我市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三)明确补贴标准。海葬1000元/具骨灰,树葬或草坪(花坛)葬600元/具骨灰。
(四)明确申领程序和所需材料。申请人向承办机构递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补贴。
(五)明确各职能部门和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六)明确附件《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声明书》和《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的样式要求。
三、社会效益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制定,有助于深化殡葬改革,弘扬移风易俗,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对促进我市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中山特色的绿色惠民、文明生态殡葬服务体系起着重要作用。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4064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