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权益,推进我市新时期收养工作,市民政局制定了《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明确指出关爱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求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到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二)政策文件:《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3〕3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共五条。主要阐述《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使用范围、定义内容、原则和隐私保护、经费保障。
第二章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部分,共五条。明确规定市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受委托第三方机构须签订委托协议,细化了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机构资质、人员资质以及评估过程的替补情形、回避情形。
第三章是评估流程与方式部分,共八条。明确规定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公告、申请、评估流程。明确规定应根据需要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及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对收养申请人实施收养评估。
第四章是收养能力评估部分,共六条。具体说明收养能力评估相关指标内容。明确规定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存在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报告。
第五章是融合情况评估部分,共四条。具体说明经收养能力评估后融合匹配情况和融合评估的相关指标。明确规定在融合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是收养后回访部分,共两条。对收养后进行回访提出相关要求及情形处置。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部分,共三条。明确规定市民政局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责任。评估人员如有违规操作、隐瞒实情、敲诈勒索、泄露隐私等情形将依法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部分,共三条。主要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评估依据予以说明。
四、预期政策效果和影响
《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助于全面规范我市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我市收养登记管理,切实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原文:http://www.zs.gov.cn/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4291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