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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07-05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规定,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政府财政、民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福彩公益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救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老人和儿童福利;(二)优抚对象抚恤、退役安置、殡葬、救灾减灾;(三)医疗救助、残疾人康复救助;(四)社区服务、人才培训管理、慈善事业发展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等相关支出和经批准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相关的购买服务支出。

  第七条预算编制及执行。

  (一)预算编制。福彩公益金按项目支出预算使用管理,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福彩公益金年度支出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大批准后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其中:用于本级民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和安排;用于补助下级的项目支出纳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编制和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基建投资的按基建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预算和要求安排使用。省级福彩公益金用于省民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纳入年度本级部门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市、县(区)的项目支出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使用,具体项目申报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下达。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用于医疗救助和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的项目支出预算,分别按医疗救助和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安排使用。省级福彩公益金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编制年度使用总体计划,按程序审批确定年度资金具体安排额度后,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包括资金分配办法、使用方向和范围等),并依照规定程序公示和报批。

  (二)预算执行管理。福彩公益金按规定实行因素分配法和竞争性分配方式等分配使用管理。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面向非经营性领域的建设项目资金,其中:资金分配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主要采取招投标、公开评审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500万元以下的,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公众评议及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支持民生事业发展、面向个人的资金项目,按有关规定标准、人数等采取因素法或公式法分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资金,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各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制年度使用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和使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福彩公益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使用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八条福彩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平衡财政预算;(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经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民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凡申请使用本级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支出的单位,需同时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预期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预期反映目标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以及保障目标实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工作措施等。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大项目可组织专家评审或按规定实行竞争性分配),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预算报告,包括申请项目名称、内容、资金数额以及申报理由等内容,申报项目的具体使用方案等;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

  (二)申请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材料,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福彩公益金用于市、县(区)的项目支出预算(含专项补助),省以下单位应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市、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按规定上报;申报省级福彩公益金项目预算支出的,由地级以上市(省财政试点直管县直接上报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送本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要重点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所属县(市、区)申报材料汇总联合分别上报省级部门。

  省级福彩公益金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接受投诉情况等信息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民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绩效情况组织自评,项目使用按预期绩效目标实施常规性绩效评价,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开展资金使用阶段性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福彩公益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单个项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福彩公益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完善资金使用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福彩公益金。

  第十五条福彩公益金资金的使用,严格按批准用途专款专用,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社〔2013〕115号)同时作废。其他有关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