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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4-12 分享:


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翠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镇街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组委会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中山市民政局代章)

  2022年4月11日


  (联系人:刘晓丹,联系电话:88581237)



  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实际,由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由政府搭建公益创投平台、提供种子资金,社会组织提出和实施公益项目,热心市民和企业参与、资助及监督项目运作,带动更多社会资源点对点地投向公益慈善志愿服务领域。

   第三条组委会由市领导以及“博爱100”主办、协办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市级优胜项目、获得种子资金资助的镇街版块优胜项目。“博爱100”其他版块优胜项目根据相应版块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项目资金包括用于资助项目实施的,由市组委会办公室通过市财政资金拨出的“种子资金”,由市相关直属部门、镇街通过财政支持所提供的“配套资金”,以及由企业、慈善团体(基金会)、热心市民定向或不定向资助的“带动资金”等。

  第六条  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入选主版块市级项目的种子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镇街版块优胜项目的资金拨付及管理工作由镇街版块组委会负责。

  第七条  资金划拨方式

  (一)主版块市级优胜项目种子资金由市民政局按照服务协议进行划拨。镇街版块优胜项目种子资金由镇街组委会进行划拨。

  (二)市直单位、镇街财政支持的配套资金由资助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商定。

  (三)已注入市慈善总会的“博爱100”专用账户的带动资金,项目单位需提供款项使用的相关材料,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慈善总会将资金划拨至项目单位收款账户。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组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签署项目服务协议,逾期未签署协议的视为放弃资助资格。

  第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将“博爱100”项目资金纳入申报组织或推荐组织的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独立核算,按照项目预算和服务协议执行。以下情况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经核实后,未履行合同的项目资助费用按原出资渠道全额收回。严禁擅自将项目资金转至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以外的组织账户。

  (二)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终止项目。若项目实施因自身原因需中止项目的,应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终止申请书》说明原因和项目有关处理意见,并交回剩余资助经费。

  (三)组委会终止项目。因监督过程或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规行为或无承接能力运作项目,整改无效后由组委会办公室出具项目终止通知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终止项目,并交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条  如有资金没有到位或资金使用有变动调整等情况,需要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反映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资金须严格按照比例支出,即直接活动费用不低于60%,人员支出不超过30%,其他费用不超过10%。

  1、直接活动费用是指开展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目费用,其中包括场租费、交通运输费、宣传费、培训费、专家导师讲课费、印刷费、保险费、餐费、住宿费和项目活动材料等费用。原则上种子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

  (1)项目邀请培训导师或专家开展公益性培训讲座活动,专家讲课费不得超过500元/人/天。

  (2)项目实施地在中山市范围内,因而产生的交通出行费用应凭中山市公共交通收费票据据实列支;使用私家车开展服务的,交通费不得超过80元/车/天。邀请外市专家仅报销公共交通费用。

  (3)项目实施地不在中山市范围内,因而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市有关差旅费标准的文件执行。

  2、人员补贴是指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支付给本项目的执行人员的收入性或劳务性费用,包括项目工作人员、督导、财务人员等进行项目支持所支出的劳务费用。

  (1)项目工作人员补贴不得超过100元/人/天。

  (2)督导人员补贴不得超过200元/人/天,且要签订督导协议。

  3、其他费用是指开展项目所必须的其他支出,包括项目税费、管理费等。

  (二)所有开支应本着经济、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

  (三)应严控资金支出,必须做到:

  1、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市有关财务制度开支。

  2、项目收支账户相一致。

  3、项目所有支出都需要通过银行转账。

  4、签订协议。项目活动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需签订相关协议。

  5、及时入账。当月(当年)票据原则上当月(当年)入账,来不及当月(当年)入账的应在下一月初(年初)入账。

  (四)项目资金的入账必须使用规范票据。

  1、项目活动支出需要有正规发票。购买物资,须附上清单。发票背面须签署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支付给专家劳务费,需使用其个人劳务发票入账,并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3、支付给工作人员的人员补贴,需使用劳务签收表入账,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报税。

  4、向参与活动的群众发放30元及以上的活动物品时必须有相应的签收表,列明领收人姓名、电话等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含推荐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项目经费收支结算表及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于项目过程评估时一并呈报组委会办公室,项目终期评估还需要提交项目终期自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终期评估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组委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时,如有项目经费余款,需将项目种子资金结余款退回市财政局国库。配套资金或带动资金有余款的,由资助方与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商定带动资金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组委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缓专项资金拨付、停止资助或追回已付资助资金、取消其今后三年参加资格等: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

  (三)获得的资助资金未能专账管理或擅自改变用途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组委会安排的评估和监督抽查;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经费均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市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制度开支,按会计制度建账核算,接受监督和评估。若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实施一票否决,取消今后三年的“博爱100”申报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入围项目实施组织、项目负责人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他人转让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所有入围项目实施组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资助单位签订《项目资金资助协议》,申报书由实施单位或推荐单位盖章后作为项目实施、评估等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须按照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在实施期间进行内容及资金等方面的调整;若项目实施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可对方案进行优化变更,变更时须提交《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市级优胜项目调整备案表》上报组委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作调整。

  第十九条  所有入围项目在开展宣传推广工作及制作与项目相关的宣传物料时必须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博爱100”公益创投字样和标识、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组织开展与实施项目无关的活动时不得使用“博爱100”相关标识和字样;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以“博爱100”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及其他无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信息须向社会公开。所有入围项目必须使用“博爱100”大数据平台公开项目实施记录,在项目实施期间注意对每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和上传。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期间要加强与组委会办公室的信息互动,及时反映项目进度及情况,接受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项目走访及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组委会办公室须对市级优胜项目进行实地走访。

  (一)走访内容。包括活动开展进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项目具体活动开展、项目财务管理情况等;

  (二)走访形式。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与项目负责人提前联系,约定时间进行实地走访,走访后将会根据项目走访情况进行记录、总结及对项目存在问题和困难进行后续跟进。

  (三)走访要求。项目须加强主动性,建议、鼓励各项目提前通知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参与,加强对项目的直观了解,同时注意加大宣传力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将会记录并跟进。

  第二十四条  组委会办公室将针对市级优胜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专家开展中期和末期评估。

  (一)评估方式。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市级优胜项目评估采用项目实施团队自我评价、网上评估和专家团队实务评估、财务评估的方式进行。

  1、项目实施团队自我评价。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博爱100”项目自评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将项目实施的痕迹管理资料上传到“博爱100大数据”平台。

  2、项目网上评估。由评估专家通过“博爱100大数据”平台对所有项目评估。

  3、专家团队实务评估。评估专家团队集中听取项目汇报并给予建议和最终评分。

  4、项目财务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财务进行评估审计。

  (二)评估标准。评估分为实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两个部分。各项评分指标如下:

  1、项目完成情况指标。主要考察项目在需求评估分析、服务指标完成、服务对象意见反馈等情况。

  2、项目组织管理指标。主要考察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资源整合、使用“博爱100大数据”平台公开项目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3、服务成效及社会效应评分指标。主要考察项目社会成效、项目宣传、项目可复制性和推广性的潜力等。

  4、财务管理评分指标。台账、票据是否齐全和规范、独立核算、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要求等。

  (三)评估结果。公益项目的综合考核评估结果分4个等次:90分及以上(其中同时满足财务评分27分以上、实务评分63分以上)为A级;75—89分(包括总分90分以上但财务评分低于27分或总分90分以上但实务评分低于63分)为B级;60—74分为C级;60分以下或单科评分(实务<42,财务<18)为D级。

  (四)申诉与复核。在考核评估结束后,组委会办公室向公益项目通报评估结果,并接受项目申诉。如有申诉,组委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的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估等级为A级的项目,在次届“博爱100”评审中可获得加分。

  第二十六条  评估等级累计达到2个或以上D级的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将被取消下一届“博爱100”活动的入围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镇街版块优胜项目的资金使用及监管由镇街安排,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山市第九届“博爱100”公益创投活动组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