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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5-3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民政局

  2024年5月30日




中山市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

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及《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中民救字〔2020〕66号)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201元/人/月提高到1225元/人/月,低保对象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单亲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等分类施保项目每月按低保标准的40%,即490元/人/月增发分类救助金。

  (二)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226元-1838元/人/月范围内。

  (三)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922元/人/月提高为1960元/人/月。

  (四)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6倍,从1922元/人/月提高到1960元/人/月。

  (五)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从1922元/人/月提高到1960元/人/月(含低保分类救助金和污水处理费增补资金)。

  (六)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4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要求,集中供养孤儿、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64元/人/月、1922元/人/月统一提高到2295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集中供养孤儿、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集中供养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低保、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批准月份数进行补发。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印发<中山市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民救字〔2023〕20号)同时废止。


  政策图解: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4108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