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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11-12 分享:


各行业协会、商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省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0〕138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山市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中山市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清理内容

  (一)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的行为。重点清理以下行为: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会员退会。2.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3.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

  (二)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履行评比达标表彰工作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符合自身章程,在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坚决清理未经批准开展包括“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广东省”“广东”“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全省范围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多头重复收费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在章程中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项目,清理变换服务项目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的行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清理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向其所属分支(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行为。清理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的行为。

  (四)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方面。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要求,合理、自主设定会费标准、档次、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等。会费档次设置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具体明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不得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中山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二、清理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2020年11月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重点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全面清理违规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评比表彰、职业资格认定收费等。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需整改的,整改工作方案应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于11月底前整改完毕。对于违法违规所得的,应予以主动退还。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0年12月)。2020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检查整改,全面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清理规范后的收费目录清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山市社会组织信息网以及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三)督促落实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对在自查自纠、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将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方式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整改。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重视此项工作,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中山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