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政局
文件
中山市财政局
中民福字〔2015〕25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火炬区财政局及各镇(区)财政分局:
《中山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5年6月30日
中山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任务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镇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二、保障范围
(一)免费对象。
在我市死亡且遗体在中山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
1、遗体接运(市内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3、遗体消毒、清洗;
4、遗体存放(3天以内)
5、遗体告别厅租用(市殡仪馆30m2小礼堂使用1小时);
6、骨灰寄存(市殡仪馆思亲楼1年或海葬、树葬);
7、骨灰盅(简易型)。
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本市户籍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骨灰可享受市殡仪馆思亲楼10年以内免费寄存。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殡仪馆申请办理火化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原件);
3.逝者为特定对象并申请市殡仪馆思亲楼1年以上10年以内免费寄存的,还须提供管理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中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退伍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区)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等对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需要免费使用市殡仪馆30m2小礼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须按照市殡仪馆接受预约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次在有效时间内举行仪式。
(二)经审核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齐备有效的,市殡仪馆免费办理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三)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镇(区)民政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按我市免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助。经审批符合条件的,2015年下半年到中山市殡仪馆领取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2016年起到户籍所在镇(区)民政工作部门领取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各镇(区)财政预算。
四、资金的管理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贪污、挪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