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和社会事务局):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方案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9部委颁布《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等1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精神,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构建和谐、幸福、美丽中山,制定本方案。
一、节地生态安葬的方法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方式进行撒散、深埋,达到不作任何标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安葬方法。本方案所指节地生态安葬是指由市民政局、文明办、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联合举办,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开展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或花坛(草坪)葬。具体时间、地点以及活动方式等以当次活动有关文件为准。
二、补贴条件
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我市户籍居民或《骨灰寄存证》持证人为我市户籍居民。
(二)逝者遗体由殡仪馆(火葬场)火化后,骨灰寄存在经批准设立的公益性骨灰楼或安放地,并能出具合法有效证明。
(三)自愿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且持证人没有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补贴对象为《骨灰寄存证》持证人。补贴标准为:海葬1000元/具骨灰,树葬或草坪(花坛)葬600元/具骨灰。
四、办理程序
(一)补贴申报。持证人在报名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时填报、提供申领补贴的有关材料。
1、《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声明书》(现场填报);
2、《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现场填报);
3、《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4、《骨灰寄存证》原件;
5、持证人身份证原件;
6、持证人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原件。
持证人非我市户籍的,还需提供逝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二)材料审核。市殡葬管理所对持证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持证人。审核通过的,进入补贴发放程序。若持证人所提供的材料有缺失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持证人可在收到市殡葬管理所电话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该所补交材料。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发放。超过规定时间未补交材料的,视作主动放弃,不再补发。
(三)补贴发放。自收到持证人全部合格有效申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市殡葬管理所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社会化发放。
五、经费来源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纳入殡葬管理所部门预算。
六、相关要求
(一)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骨灰须是人体死亡后经过殡仪馆(火葬场)火化所形成,且来源合法、有据可查。
(二)每具骨灰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严禁将同一逝者的骨灰分多份、多次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和领取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三)持证人对所提供的骨灰和申领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有关行为负责。如有变造、伪造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方案由中山市殡葬管理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声明书
本人声明:本人经与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后,受全体家人委托自愿参与市民政部门组织的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活动,已征得逝者直系亲属(子女/父母/配偶/其他法定骨灰处理权人)全体同意,保证所安葬骨灰为逝者本人的全部完整骨灰,同意由中山市殡葬管理所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如有不实,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中山市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持证人 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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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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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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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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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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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 基本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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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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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户籍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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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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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子女(父母)等亲属情况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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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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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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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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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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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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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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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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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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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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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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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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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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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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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逝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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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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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何种葬法 |
请打“√”选择下面已参加的生态安葬方式 ① 海葬 【 】 ②树葬【 】 ③花坛(草坪)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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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领取银行卡信息 |
开户行: 开户人: 账号: 本人已核对以上银行卡信息,以上信息准确无误。 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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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葬管理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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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随本表须附带以下其中之一项材料: 1、持证人为中山户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2、中山户籍逝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此项如无法提供,可提供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的逝者生前为本地户籍居民的证明材料); 3、逝者骨灰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
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本次骨灰树葬(海葬)活动(逝者名单详见附表),在此次活动中,本人将自觉遵守有关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及指挥,不相互挤拥,确保人身安全;活动过程中,不乱扔垃圾,不进行焚烧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
(注:请用务必书写工整)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年 月 日
附表:
承诺人 |
逝者姓名 |
关 系 |
是否刻碑留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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