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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民规字〔2024〕1号、中民区字〔2024〕1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5-23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中山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3日

  

(联系人:刘长湖,联系电话:88384286)

  

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殡葬事业发展,促进移风易俗,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方式进行撒散、深埋,达到不作任何标记、不留坟头、不占地或少占地处理骨灰目的安葬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是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以群众自愿参与为原则的逝者骨灰海葬、树葬或花坛(草坪)葬等活动。

  第三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殡葬管理中心部门预算,专款专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逝者生前为中山市户籍居民,且已参加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申请人可申请我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近亲属或者依法受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对象为参加由中山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申请人,逝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申请人不享受补贴,但可以免费参加我市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为:海葬1000元/具骨灰,树葬或草坪(花坛)葬600元/具骨灰。

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七条 申请我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申请人须向承办机构填写《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声明书》和《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逝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五)《骨灰寄存证》或《骨灰领取承诺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六)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第八条 市殡葬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缺失的,申请人可自收到市殡葬管理中心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交材料。逾期未补交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补贴。

  第九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市殡葬管理中心于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入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参加各镇街民政部门承办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需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的,由所在镇街的民政部门在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市殡葬管理中心报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市殡葬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一次性划入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领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冒领、骗取补贴,如有冒领、骗领的,由市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业务档案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监控、评价结果运用的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法规和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做好登记核实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严把审核关,落实好惠民政策。

  第十三条 各镇街民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村(居)委会等宣传阵地,对殡葬改革政策和本办法进行深入宣传,引导群众转变治丧观念,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声明书

             2.中山市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申请表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mzj/zcgw/zcjd/content/post_2406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