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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关于中山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179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12-30 分享: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礼坤、王志玲、曾家洪提出的《关于建立业主委员会协会,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水平的建议》(第125179号)提案收悉,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对成立中山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的建议,我局吸收采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正版)“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前置审查,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综上所述,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成立中山市业主委员会协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做好中山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的成立登记工作。

  专此函达。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余薇、夏文娟,8981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