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
政协提案第131171号《关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助力中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关于“发起设立民办非等公益机构”的建议,我局予以吸收采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等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前置审查,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
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如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应为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并且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届时我局将积极配合,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此函
中山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林晴,89817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