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
粤中民众环执加告字(2022)14号
(法人)名称:中山市利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RTK539
法定代表人:苏演中
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79号之一C102
本单位于2022年03月17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03月09日在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79号之一C102的中山市利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 年修订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圆整(¥2400,00.00)。
本单位已于2022年0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中民众环执罚字(2022)3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根据你(单位)申请本单位于2022年06月0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中民众环执延(分)缴字(2022)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截至2022年12月15日你(单位)未将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目前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圆整(¥24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粤中民众环执加告字(2022)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剑民、洪培深
联系电话:0760-85704444
单位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 61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