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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粤中民众环执加决字(2023)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01 分享:

  (法人)名称:中山市利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RTK539

  法定代表人:苏演中

  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79号之一C102

  本单位于2022年03月17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2年03月09日在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三墩行政村三益路179号之一C102的中山市利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单位已于2022年0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中民众环执罚字(2022)37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你(单位)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粤中民众环执加告字(2022)1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数额告知书》告知了目前已产生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圆整(¥2400,00.00),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圆整(¥24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将加处罚款缴纳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详见《火炬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粤中民众环执加决字(202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办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剑民、洪培深

  联系电话:0760-85704444

  单位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六百六路 61 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