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9日上午,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1人受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民众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何大庆任组长,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民众街道总工会、民众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司法局民众司法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众分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众分局等部门成员组成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10·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10·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1.事故发生单位: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得鑫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YKXW3M,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某德,注册资本壹佰伍拾万元整,地址为中山市民众镇接源行政村接福路219号之二,经营范围包含:生产、加工、销售:纺织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周某德,男,56岁,身份证号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二)伤者基本情况
李某,男,汉族,37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身份证号码******************,该起生产安全事故受伤者,货车司机。该伤者于2023年10月19日被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送往中山市民众医院,因伤情过重又转到中山市人民医院,最后到中山源田骨科医院进行救治,经手术,无生命危险。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2023年11月9日中山源田骨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李某的诊断为:右足第1-4趾严重挤压伤:1.右足第1-4趾血运障碍。2.右足第2-4趾脱套伤。3.右足第1趾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伴撕脱。4.右足第2、3趾伸肌腱撕脱。5.右足第1-4趾关节囊损伤。6.右足第1趾近节趾骨骨折。7.右足第2趾近侧趾间关节脱位。8.右足第3趾中节趾骨关节内骨折伴近侧趾间关节脱位。9.右足第4趾远侧趾间关节脱位。10.右足第4趾远节趾骨基底骨折及粗隆骨折。11.右足第2、3趾缺血坏死。李某于2023年11月5日在源田骨科医院进行“右足第2、3趾扩创,趾体坏死清除,残端修整术”。手术记录显示“用咬骨钳咬平残端骨质,第2趾咬除至近节基底,第3趾咬除至近节远端。”11月7日源田骨科医院出具的DR检查报告单显示:右足第2、3趾趾体坏死残端修整术后复查:右足第2趾近节趾骨远端及中远节趾骨骨质缺损,第3趾中远节趾骨骨质缺损。
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表1截肢部位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脚二趾近节趾骨”对应150个损失工作日,“脚三趾中节趾骨”对应75个损失工作日。表4手、足单纯骨折损失工作日数换算表“拇趾近节趾骨”对应60个损失工作日,“四趾远节趾骨”对应20个损失工作日。根据伤情判断基本原则,该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为305日,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伤害程度分类,该受伤事故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为重伤事故。
截至目前,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1325.5元,主要为伤者李某的治疗费用。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19日上午7时左右,李某驾驶货车将从运满满平台接单的棉花从河南省商丘市运抵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抱车司机李某勇负责卸货。九点半左右,由于下雨,李某站在货车上给棉花盖篷布,并将篷布一侧系在靠近仓库门的房檐下面。盖完后抱车司机李某勇操作抱车在车辆右侧仓库门处继续卸货。9点40 左右,货车司机李某发现抱车的卸货抱夹夹住了篷布,于是李某从地面爬上抱车车顶去将篷布挪开。期间,李某踩在抱车固定机构横杆上的右脚被抱车升降机构下降剪切挤压受伤。随后,货车司机李某从抱车顶部下到地面再到货车驾驶室查看自己右脚的受伤情况。10点左右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德派公司员工赖某利送李某到中山市民众医院就医。由于伤情较重,后面李某自行打车到中山市人民医院,最后又转到了中山源田骨科医院进行治疗。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货车司机李某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卸货抱车顶部,在将夹在抱车抱夹机构的篷布移开时,右脚踩在抱车的固定机构横杆上,在抱车升降机构下降时,被抱车的升降机构与固定机构横杆剪切挤压而受伤。
(二)间接原因
1.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抱车司机李某勇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爬上抱车车顶)事故隐患。
2.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周某德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李某爬上抱车车顶)事故隐患。
3.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抱车司机李某勇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操作抱车。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10·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定,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10·1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认定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该事故的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4〕136号)的规定:“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给予事故罚款处罚。
(二)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民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周某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民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抱车司机李某勇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建议由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五)李某安全意识不足,爬上抱车车顶站在抱车固定机构横杆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仅造成自身伤害,未造成其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危害后果较为轻微,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应督促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暴露出的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全面整改: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抱车的操作规程和装卸作业操作规程;二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重新辨识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众分局应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改装的加大执法力度。
中山市顺得鑫纺织有限公司“10·19”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