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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4-08 分享: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商业银行,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市级相关数据归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全程监管,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应按规定进行特殊标识,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管理。

  二、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施工合同和专用账户开立凭证报工程项目或项目部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与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一并提交。

  三、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中完成施工合同正文首页、农民工工资拨款周期约定页和专用账户开立凭证扫描录入并按资料名称标注文件名,填写相关工程管理信息等工作,将系统录入界面打印加盖公章后,作为开立专用账户备案凭证,同原件一并归还总包单位。同时,应在“项目分类”栏中勾选对应项,在“项目状态”栏中勾选“在建”。

  四、开户银行应当完成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政务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的对接调试。

  对接实名制平台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平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通知》(中建通〔2021〕53)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承诺书。

  五、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使用实名制平台的,应及时将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卡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

  六、推行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专用账户应当绑定农民工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开户银行应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七、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向总包单位提交。

  八、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依据实名制考勤信息,每月制作总包单位、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通过实名制平台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农民工工资(含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申请,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九、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十、开户银行应当通过实名制平台获取总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申请,经核对确认后,通过专用账户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同时,开户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银发〔2021〕63号文)规定,加强专用账户管理,建立专用账户开立及工资代发绿色通道,并畅通沟通咨询渠道,即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

  交通、水利项目可以根据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规定,通过专用账户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十一、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三方协议》录入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信息,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政务系统推送专用账户数据信息。

  十二、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在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告(注明联系人、举报投诉地址、电话)、工人名单、工资表明细等。公示期满后,携带开立专用账户备案凭证、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示照片及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或总包单位提供的变更申请,向该工程项目或项目部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1)。

  十三、工程项目或项目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总包单位申请后,应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在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中录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或总包单位提供的变更申请,并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总包单位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凭证》(附件2)。若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凭证》。对于申请撤销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的“项目状态”栏中勾选“完工”。

  十四、开户银行依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凭证》取消专用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十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市政务系统获取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等单位的数据后,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系统加强工资支付情况预警,对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标记为“绿色”,一个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标记为“黄色”,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标记为“红色”。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款的,及时向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十六、各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系统预警监测、实地检查、书面审查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在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系统中及时录入实地巡查检查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责令仍不整改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落实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可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人:戚宏亮,电话:076088322769);如遇实名制平台问题,可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人:石涛,电话:076088329929)。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山监管分局

2021年8月9日